一般销售条款 销售条款

前言

您正在访问CityVision SAS(以下简称“CityVision”的预订服务网站)。

根据法律,我们请您作为用户(以下称为“用户”)了解本一般销售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及本网站所载的任何特殊条款,这些条款就如何使用网站www.pariscityvision.com(以下称为“网站”)以及您与CityVision的关系作出了规定。

Pariscityvision.com隶属于CityVision SAS集团,集团总部位于83, Boulevard de Sébastopol – 75002 Paris,在巴黎商事与公司登记处的注册号为421 197 005。

  • 旅行社注册号IM075120024。
  • APS财政担保(15, avenue Carnot, 75017 Paris)。
  • 旅行社职业责任险(1994年6月15日第94490号法令第6条):MMA IARD Assurances Mutuelles / NP0212160011507

本条款尤其涉及到您使用网站预订CityVision独立合作商(以下简称为“合作商”)提供的旅游、休闲、娱乐服务(以下简称为“服务”)相关的法律权利和责任,该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在网站上有明示。

也即是说,CityVision不是您通过网站所购买服务的商家;只有合作商(其名称详见各项服务的说明书)才是用户购买该等服务的实际缔约人。

通过网站预订合作商的服务意味着您完全同意本条款及支付预订服务的价款。

本条款可能不经事先通知随时修订和更新,用户应定期查阅网站相关信息。网站更新内容自发布起生效,但该等修订内容不适用于之前CityVision已经确认、合作商已经接受的订单。 

使用网站 

网站免费供您个人使用(免费访问),但必须遵守下列条件。您使用网站意味着完全接受所有条件。

您使用网站只能用于非商业目的和/或预订服务。您同意不将网站用于投机、假冒或诈骗。您同意不使用机器人或其他自动化手段访问网站,除非有CityVision特准。

网站的功能是帮助用户查询旅游、观光相关服务并进行相关的预订。用户应年满18岁,具有法律上的缔约能力并按照条款使用网站。 

您使用网站只能是用于正当目的的预订或购买。严禁不当使用网站,尤其是以不符合公序良俗的用途使用网站。

违反本规定的,我们保留权利随时不经事先通知,禁止或限制您访问网站的全部或部分,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除非您有证据证明存在诈骗,您对使用电子邮件和密码进行的网站操作涉及到的财务问题负责。您保证您向网站提交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严禁以个人非商业用途以外的目的复制、仿造、最新发表、下载、网上传送、发布、传播、公示网站内容(文本、图片、URL、价目信息等)。对网站内容的其他任何使用需要CityVision的书面授权(如果想注册成会员,请点击这里了解更多信息)。

预订服务 

网站上推销的服务能否成行视具体情况而定,CityVision不保证合作商提供的相关日期的服务一定可用。如果选择的服务不可用,不得就此要求任何赔偿。

预订自用户收到确认其订单的代用券起生效,而非CityVision SAS确认付款后生效。所以,合同自CityVision SAS确认预订起订立。

只有在同意本一般条款及可能适用的合作商特殊条款后,用户才可以通过网站下单。

订单确认函会在下单后不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用户,上面含有预订服务说明、价格等基本信息。用户应打印和/或留存该电子邮件,作为证明其订单以及合同订立的证据。

服务价格 

网站所显示的服务价格,除购物车中的价格外,都是每人的价格,货币单位为欧元。除非另有注释,价格为包含所有税费的价格。 

价格可能不经通知随时修改,最终价格以用户收到的订单确认函为准。我们不保证网站所显示的价格,网站上的价格仅供参考,特别是外汇。 

价格含各个具体游览项目说明书注明的所有服务。

网站显示的价格仅对直接在网上的预订有效。

网站显示的促销优惠也只对网上预订有效。不适用于其他销售渠道。促销优惠一般具有某些特征,特别是限定了出行日期。有些交易可能会被收取银行费用,具体数额和规定应由用户向自己的开户银行了解。

支付政策 

付款在预订服务时进行,通过网站的安全支付系统用银行卡支付。

全额付款后预订才会生效。

预订服务的相关价格会从银行卡中扣取。

因服务无法成行而不能确认订单,网站已经收取的服务价格会在下单后72小时之内退回银行卡。

网站只接受下列银行卡:万事达卡、Visa卡、美国运通卡、JCB卡以及PayPal。

银行对账单上次笔付款将显示为CityVision,一旦合作商确认服务之后,CityVision再将这笔账款转入订购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合作商。

处理和确认服务订单 

CityVision会在下单之后2个工作日左右(该期限还取决于合作商的办事效率)处理用户的预订。

一旦合作商确认预订的服务可以成行,用户会收到CityVision发送的一封含有代用券的电子邮件,表示用户的预订得到了最终确认。该代用券含有相关服务的所有信息以及取消单(不是所有的都有)。

用户应查看自己的电子邮件或是登录网站下载代用券,用户负责打印代用券。

用户必须把打印好的代用券向合作商出示以兑现预订的服务。

为避免欺诈,可能会要求您出示身份证件、在代用券上签字或是出示支付订单用的银行卡。

任何情况下,仅有银行账单不能作为下单证据。

如果选择的服务不能成行,用户会在下单后72小时之内获得通知,同时其已经支付的服务价款会退回至银行卡。

如果选择的服务没有成行,不得就此要求任何赔偿。

修改预订 

注有“不可修改、不可取消”的服务不得修改。

任何获得同意的修改均视为取消后重新下单。会收取一定的取消费。

取消订单 

网站、售票处、礼券上注有“不可修改、不可取消”的服务以及注有特殊时期的服务不得取消。

请求取消应通过网站的联系我们页面(个人/我在或希望在你们网站上下单/我希望修改/取消我的订单)提出,并注明您的姓名、日期和订单号。我们的客服会尽快处理您的请求。

取消费适用于我们所有的游览和活动项目,部分游览项目除外,具体条件如下:

• 最迟于预订服务出发日期前3天(含3天)取消的,一般不收取用户任何费用,除非该服务在“取消条件”中另有明确规定;

• 超过上述期限的,CityVision及其合作商保留权利收取一定的取消处理费,具体数额显示在报价和代用券中。

服务期间因用户自愿中断行程或服务,不发生任何退款。用户在服务出发时间之后才出现按“未到场”处理,不论迟到理由是什么,均不退款。

为了游客的舒适或安全,当遭遇不可抗力、罢工、示威、行政决定或非正常停业等,合作商保留权利不经通知取消或修改部分线路,CityVision不对该等决定负责。

在该等情况下,CityVision会尽一切办法让客户知情并找到最恰当的解决方案。通知会以书面方式向用户发出,用户应尽快告知其选择。如果客户不满意CityVision提出的替代方案,其可以请求对通过网站预订的服务全额退款,办理退款时需出示您的预订号。

某些含有航班的服务可能因天气原因(能见度、升限的最低限度不达标)或技术原因被延迟,包括临时发生的延误。通知、延误、延长代用券有效期、取消相关服务的条件在网站上涉及相关服务的页面有直接规定。

投诉 

投诉应在相关服务兑现日期起45天内向CityVision做出。投诉必须完整填写网站上联系我们页面上的表格并发送给我们。

责任 

线路的时间表、行程安排以及期限可能有变动:价格含各项服务说明书中注明的所有服务。

图片和文字说明 

我们尽最大努力提供图片和文字说明,让用户对服务有大致了解。这些图片和文字说明旨在告知客户住宿类型或舒适程度,不构成超出此目的的承诺。 

CityVision及其合作商对遗忘在大巴车、小巴车或其他任何地方的个人物品和行李负责,也不保证能找回它们。 

用户有责任检查是否携带参加预订服务所需的文件,特别是涉及离开法国的游览项目,要检查护照、签证(若有要求)或身份证件。 

没带(或遗失)必要文件的,不产生任何退款。 

严禁在大巴车或小巴车上吸烟(1977年9月17日法)。

信息与自由 

用户在网站上提交的信息是用来处理和执行订单。 

根据1978年1月6日的《信息与自由法》第32条,经2004年8月6日第2004-801号法修订,为处理和执行订单所需的必填信息在网站上以星号标注。 

其他的选填信息或者与用户兴趣有关的信息(为了向用户推送相关服务产品)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客户并改善服务。 

网站上提交的信息用来让CityVision及其合作商处理和执行网上订单。

作为用户,您还会收到我们的促销广告。您可以随时点击广告邮件下方的“退订”,要求不再收取这些广告。

根据1978年1月6日《信息与自由法》,经2004年8月6日第2004-801号法修订,用户有权访问、修改和删除个人信息。须向CityVision总部行使此权利。为了让CityVision处理此类请求,用户须把请求修改的信息以及必要的个人身份信息(民事状态、姓名、地址、邮编、城市、国家)发送给我们。

COOKIES

在访问我们网站时,您的电脑硬盘中会生成并储存“cookie”(一种小型文本文件)。cookie可以帮我们在您浏览网站时对您进行识别,从而让我们改善并且个性化您的浏览体验(自动识别、识记您最爱的居所……)

每次您访问我们网站打开页面之时,我们还收集关于您电脑的技术信息。这些信息涉及到您的IP地址(网络协议)、使用的操作系统、浏览器类型以及来源网址等。我们收集这些信息的目的是用于改善您访问我们网站的浏览体验,我们不会将其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

我们会使用网页分析工具等软件,为我们提供客户的所有数据和活动监测服务。当您访问我们网站时,我们会使用cookies追踪、收集涉及您在网站上搜索活动的匿名信息。我们使用这些工具的目的也是为了改善您的上网体验和我们网站的服务。我们绝不会用这些工具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或是侵入您的用户个人档案(如果您在网站注册)。

大多数浏览器自动接受这些cookies,但您也可以取消或停用cookies。各浏览器不一样,您应当检查您浏览器中的“帮助”菜单,了解如何更改关于cookies的设置。网站的性能保持不变,网站的所有功能均可以使用。

PARISCityVISION保密政策

自2018年5月25日起生效

保护个人数据对PARISCityVISION而言至关重要。

为此,我们希望以清楚透明的方式向您说明,我们如何及为何收集、处理、储存和使用您的个人数据。

我们还会向您介绍您所享有的有关个人数据的权利和控制工具。

这便是本保密政策的目的所在,详情如下。

我们收集什么信息? 

我们收集预订了旅游活动的当事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出生日期、邮政地址和选择的旅行服务语言。

当您在我们网站上购物时,除了上述信息以外,我们还会要求您提供有关付款方式的信息。

我们网站上的未成年人个人数据

我们网站不供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我们在知情的情况下绝不会收集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信息。更多详情,请查阅我们的《一般使用条款》。

我们如何及为何使用您的个人数据? 

我们的旅行社直接或间接收集您的个人数据,目的是在我们的预订软件上处理您的订单,必要时通知您重大变更。

我们可能会随时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向您发送有关PARISCityVISION推荐产品、促销活动和特别优惠的信息。

我们与第三方共享哪些信息? 

我们基本上只在内部共享您的个人数据。

但为了提供某些服务,比如处理银行卡等,我们会在营销活动的范围内可能与其它公司签订协议。

我们只会向这些公司提供它们提供服务所需的信息,而且我们会与其紧密合作以确保您的个人数据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些公司无权在其业务中使用这些信息,也无权与PARISCityVISION之外的第三方共享这些信息。出于内部管理事由,我们可能会与PARISCityVISION集团的其它公司共享您的信息。

我们不会把您的信息透露给PARISCityVISION集团的任何其它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用作其自身业务,除非有您的授权。

您的权利和控制工具 

也许您已经获知,新的欧盟条例——《数据保护一般条例》赋予当事人关于其个人数据的某些权利。因此,我们采取了某些访问控制和补充透明措施,以帮助用户享受这些权利。

• 访问权:知情和请求访问我们处理的个人数据的权利;
• 更正权:要求我们修改或更新不准确或不完整个人数据的权利;
• 清除权:要求我们永久性删除您个人数据的权利;
• 限制权:要求我们暂时或永久性停止处理您的全部或部分个人数据的权利;
• 反对权:
o 出于个人理由随时拒绝处理您个人数据的权利;
o 拒绝将个人数据处理用于营销目的的权利;
• 数据移植权:要求使用电子格式复制您个人数据的权利,和传输该等个人数据供第三方服务使用的权利;以及
• 拒绝受自动化决策的权利:拒绝受仅基于包括剖析在内的自动化决策的权利,只要决策对您有法律影响或会产生类似重大影响。

如何行使您的权利? 

我们十分重视数据保护,为此,我们设有专门的客户服务来答复您关于上述权利的疑问。您可通过电子邮箱dataprotection@pariscityvision.com与其联系。

个人数据的安全

我们承诺保护我们用户的个人数据。我们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来保护您个人数据的安全。更多详情,请查阅我们的《一般使用条款》。

个人数据的保存

您个人数据的保存期限以实现本保密政策所述目的所需的期限为限。

资产转让

如果PARISCityVISION或其资产被转让,与消费者有关的信息将成为被转让资产的一部分。

导向第三方网站的链接

为了改善我们的服务质量,我们可能随时在我们的网站中纳入导向第三方网站的链接。这些网站有不同于、独立于我们政策的个人数据保护政策。我们请您在访问这些网站时查阅其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声明。本声明只涉及我们网站,不涉及其它任何网站。因此,我们不对该等第三方网站的内容和活动承担任何责任。

数据保护负责人

我们指定了一名数据保护责任人,其负责监督您的个人数据以透明、准确和合法的方式被系统性使用。您可以向dataprotection@pariscityvision.com发送电子邮件与我们的数据保护负责人联系,在邮件标题中注明DPO。

向监管机构投诉的权利

如果您认为PARISCityVISION使用您的个人数据不恰当,您可以和我们联系。您还有权向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我们保密政策的变更

法律和实践日新月异。如果我们决定更新我们的保密政策,我们会在我们的网站上公示修订的内容。如果我们对处理您个人数据的方式进行重大修改,我们会提前通知您,或按法律要求请求您事先授权我们进行该等修改。我们强烈建议您阅读我们的保密政策并定期核实有无修订。本保密政策于2018年5月进行了最新修订。

联系方式

请参阅我们的保密政策。如果您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请通过电子邮件dataprotection@pariscityvision.com或致信以下地址与我们的数据保护负责人联系。

Cityvision

83 Boulevard de Sébastopol – 75002

FRANCE

安全性

 

为了保证您的安全、确保最佳的私密性,我们网站使用SSL 128/256 bits加密协议。

在网上传输数据时,您的银行卡号码以及在各种表格中输入的信息会自动加密。 

SSL加密协议(安全套接层)使得信息在网上传输之前被自动译成密码。

一旦进入我们的服务器,这些信息会通过唯一SSL秘钥解密,该秘钥让您的浏览器与我们的网站建立连接,并以透明方式协议安全通信渠道。由Netscape开发的SSL是当今使用最广泛同时也是最优秀的保护交易安全的解决方案之一。

 知识产权 

CityVision及其合作商事网站是所有素材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未经CityVision明确书面授权,严禁复制、修改、转移或使用网站的全部或部分,但允许仅限于私人使用的部分复制。

未经CityVision明确书面授权,严禁转售服务或以商业目的使用网站。 

CityVision对网站上图片的所有权人表示感谢。

适用法律 

本条款受法国法管辖,特别是法国《旅游法典》。与本条款的解释和/或实施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法国法院管辖。

一般规定

CityVision一时不执行本条款中的条款不代表CityVision以后不会执行。

若本条款的某一规定被认定为无效,该规定应被视为从未写入条款,并且不影响其他规定的有效性,除非被认定无效的规定具有关键性的决定作用。

用户承认已经了解,根据《消费法典》第L. 121-21-8-12规定,网站上推销的所有服务不适用于《消费法典》第L. 121-21条及其后续条款所规定的涉及销售的取消权。 

 

 

法律规定

《旅游法典》第R.211-3至R.211-11条复制于此:

旅游和旅居销售合同

R211-3 

经 2009年12月23日第2009-1650号法令 - 第1条修订

受制于第L. 211-7条第3款和第4款的除外规定,进行旅游或旅居服务的任何买卖应提交符合本节所定规则的相关文件。

销售飞机票或与服务错时的常规线路交通票时,商家应向顾客交付承运商出具或授权出具的整个行程的一张或多张交通票。对于门到门交通运输,应在交通票上注明承运人的姓名和地址。

同一旅行被分成多个账单并不免除本节规定的商家义务。

R211-3-1 

经 2016年9月29日第2016-1278号法令- 第1条(V)修订

缔约前的信息交换或合同条款的拟制应采用书面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125至1127-6条、 1176条及 1177条规定的有效性及实施条件,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根据第L. 141-3条a款规定,应注明商家的姓名或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在注册处的注册信息,或按照第R. 211-2条规定,注明联合会或协会的名称、地址和注册信息。

R211-4 

经 2009年12月23日第2009-1650号法令-第1条新设

在缔约之前,商家应告知消费者旅行或旅居相关服务的价格、日期和其他要素,如:

1° 目的地、搭乘交通的方式、特征及类别;

2° 住宿的方式、地点、舒适程度及主要特征,符合法规或接待国惯例的旅游资质认定和评级;

3° 推荐的用餐服务;

4° 线路说明;

5° 国民或其他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侨民需要完成的行政手续和卫生手续以及完成的期限,特别是涉及出境的情况;

6° 包含在套餐里的或可能另外付钱的参观项目、游览项目和其他服务;

7° 出团旅行的组团最低或最高人数(有最低参团人数限制的情况),通知消费者旅行取消的最晚日期;该日期应不少于出发前21天;

8° 签订合同时应支付的预付款数额或百分比以及余额的付款时间表;

9° 根据 第R. 211-8条修改合同所定价格的条件;

10° 采用合同方式的取消条件;

11° 第R. 211-9、R. 211-10及R. 211-11条规定的取消条件;

12° 关于选择性购买覆盖取消后果或覆盖某些风险的保险信息,特别是遭受事故或疾病的归国费用;

13° 合同含有航空服务的,按第R. 211-15至R. 211-18条规定,提供每段航程的信息。

R211-5 

经 2009年12月23日第2009-1650号法令 - 第1条修订

商家应受其告知消费者的约前信息的约束,除非商家在该等信息中明确保留了修改该等信息某些要素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商家应明确注明修改的范围以及需对哪些要素进行修改。

无论何种情况,对约前信息的修改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告知消费者。

R211-6 

经 2016年9月29日第2016-1278号法令- 第1条(V)修订

商家和顾客之间订立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一式两份,顾客执一份。合同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应符合《民法典》第1125 至1127-6条、 1176及1177条的规定。合同应含有以下条款:

1° 商家、商家的管理层、保险公司以及组织者的姓名和地址;

2° 旅行目的地,如果是分段旅居,每一段行程的期限和日期;

3° 搭乘交通的方式、特征及类别,出发和返程的日期和地点;

4° 住宿的方式、地点、舒适程度及主要特征,符合法规或接待国惯例的旅游资质认定和评级;

5° 推荐的用餐服务;

6° 线路说明;

7° 旅行价格所含的参观项目、游览项目或其他服务;

8° 服务账单总价以及根据R. 211-8条规定可能对账单做出的修改;

9° 某些服务可能收取的税费,如港口机场税、未包含在服务价格中的旅行税等;

10° 付款时间表和付款条件;顾客的最近一笔付款不得低于旅行价格的30%,并且应在交付旅行文件时支付;

11° 顾客要求的、商家同意的特殊条件;

12° 顾客因商家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而可能提出的投诉条件,投诉应尽快用附回执接收的方式让商家收到,必要时用书面方式向旅行组织者和服务提供商提出;

13° 根据第R. 211-4条第7项规定,因参团人数不足而取消旅行,商家通知客户行程取消的最晚日期;

14° 采用合同方式的取消条件;

15° 第R. 211-9、R. 211-10和R. 211-11条规定的取消条件;

16° 商家民事职业险所覆盖的风险及担保金额的详细情况;

17° 顾客购买的覆盖某些取消后果的保险信息(保单号和保险公司名称)以及覆盖某些风险的援助协议,特别是遭遇事故或疾病的归国费;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应向顾客提供注明覆盖或不覆盖哪些风险的文件;

18° 顾客转让合同通知商家的最后日期;

19° 在预订出发日前至少十天,向顾客提供以下信息:

a) 商家本地代表办事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若没有,提供能帮助遇困消费者的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若没有,提供能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b) 若有未成年人出境游的情况,能立即与未成年人或陪同其旅行的负责人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20° 若违反第R. 211-4条第13项规定的通知义务,解约及无偿退还顾客的条款;

21° 承诺在出发前的适当时间告知顾客出发时间和到达时间。

R211-7 

经 2009年12月23日第2009-1650号法令 - 第1条修订

顾客可以把合同转让给满足同等旅行条件的受让人,只要该合同不产生任何影响。

除非有更有利于转让人的规定,转让人必须最迟于启程前七天以附回执的通信方式通知商家其转让决定。如果涉及到邮轮,上述期限为十五天。此等转让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商家事先批准。

R211-8 

经 2009年12月23日第2009-1650号法令 - 第1条修订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价格可以修改,在第L. 211-12条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其应注明详细的计算方法、价格变动的方式(不论上涨还是下跌),特别是交通费用的金额及其税金、影响旅行或旅居价格的外汇、价格变动适用的价格百分比、合同中的定价所参考的外汇市价等。

R211-9 

经 2009年12月23日第2009-1650号法令 - 第1条修订

如果在顾客启程前,商家认为必须修改合同中的某一基本要素(如显著提升价格),并且商家无视第R. 211-4条第13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在商家以附回执的通信方式向其通知后,顾客有权执行以下选项之一并保留权利就其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 解除合同并且立即无偿获得已付价款的退款;

- 同意商家提出的修改或替代旅行方案;此时双方应签署写明修改事项的合同修订条款;任何减价应从顾客应当支付的余额中扣除,如果顾客已经支付的价款超过了修改后服务的价格,该差价应于顾客启程前退回。

R211-10 

经 2009年12月23日第2009-1650号法令 - 第1条修订

若出现第L. 211-14条规定的情形,即商家在顾客启程前取消行程的,商家应通过附回执的通信方式通知顾客;顾客应从商家处立即无偿获得已付价款的退款,并且保留就其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顾客应获得不低于因顾客原因行程被取消而可能承担的罚款。

本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影响双方达成友好协议,顾客同意商家提出的替代旅行方案。

R211-11 

如果商家在顾客启程之后发现自己无法兑现合同规定的绝大部分服务(这部分服务的价值占顾客所付价款的很大比例),商家必须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之一,并且不影响客户就其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 提供替代性服务并承担任何补价,如果顾客接受的服务品质下降,商家应在返程后向顾客补偿差价;

- 如果商家不提供任何替代性服务或者推荐的服务被顾客以正当理由拒绝,商家应向顾客提供确保其返程的交通费(同等条件下,可以是去往出发地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无须补价。

本条规定适用于不遵守第R. 211-4条第13项规定的情形。